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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汕头市墟市监视打点局整年共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质地案件82宗,查扣犯警改装车辆484辆。
2024年3月26日,广东省墟市监禁局粤东察看办会同汕头市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实行现场查抄,呈现正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涉嫌改装等题目,现场将该涉嫌违法线索交由属地墟市监禁部分经管。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165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契合强造性国度法式的不足格产物,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三条的原则,且涉案货值逾越15万元,抵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法式。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金平区墟市监禁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金均分局立案侦察。
2024年6月12日,汕头市墟市监禁局正在监视查抄中呈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正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的处境,遂对应该事人予以立案探问。
经查,当事人存正在出售以不足格产物虚伪及格产物的违法举止,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五十条原则,汕头市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出售的电动自行车39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4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实行查抄,呈现当事人出售与及格证简图纷歧律的电动自行车,涉嫌犯警改装,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探问。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16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加装电池盒、加装护栏的犯警改装举止,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的原则,汕头市金平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出售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5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就事处法律职员对当事人实行查抄,现场呈现当事人正在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改装处境,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探问。
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相合墟市需求,专擅对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装电池盒、加装后座靠背,当事人的举止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的原则,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就事处对当事人作出充公犯警改装电动自行车7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龙湖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实行查抄,呈现当事人涉嫌出售不契合法定请求的电动自行车,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探问。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8辆电动自行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缓局部加装坐垫和靠背,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的原则,汕头市龙湖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契合国法原则的电动自行车8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10月30日,汕头市墟市监禁局撮合汕头市公安局对当事人实行查抄,呈现当事人出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长度不契合国度法式等改装举止,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龙湖区新津街道就事处经管。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16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契合强造性国度法式的产物,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的原则,龙湖区新津街道就事处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契合国度法式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7月12日,汕头市墟市监禁局会同汕头市澄海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实行查抄,现场呈现当事人店内存放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其车辆随附及格证简图纷歧律,汕头市澄海区墟市监禁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探问。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加装座椅靠背、加装电池托架等举止,不契合强造性法式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闲时间表率》请求,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的原则,汕头市澄海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7月29日,汕头市濠江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实行查抄,呈现当事人出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底座及衣架与车辆产物及格证简图纷歧律,且当事人持有的《开业牌照》无“电动自行车出售”的谋划鸿沟,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探问。
经查,当事人超鸿沟出售电动自行车的举止,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墟市主体挂号打点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原则,因当事人已按原则刻日治理更正挂号,对该举止依法不予行政处分。当事人未按原则筑树并施行进货查抄验收轨造及出售不契合国度法式的电动自行车的举止,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三和第三十三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原则,汕头市濠江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进违法举止、充公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7月24日,汕头市潮阳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实行查抄,呈现当事人涉嫌存正在出售不足格电动自行车的举止,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探问。
经查,当事人出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改装举止(拆除脚蹬轴、鞍座加长和装配防撞条),属于不足格产物,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二十六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的原则,汕头市潮阳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足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
2024年2月27日,汕头市潮南区墟市监禁局对当事人实行监视查抄,呈现当事人涉嫌出售不足格电动自行车,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潮南区司马浦镇黎民当局经管。
经查,当事人应用店内配件资料周旋出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实行改造,导致6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违反《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产物德地法》第四十九条的原则,司马浦镇黎民当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足格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分款的行政处分。